那梭镇那夏村水奶牛养殖协会情况介绍
防城港市防城区地处南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常年气候温和、四季常绿、光热充足、雨量充沛、全年无霜,非常适合各种农作物、牧草及草食动物的生长繁殖。1997-1999年防城区实施自治区级“秸秆养牛示范县”项目。1998年10月,家住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木头塘组的林喜一家,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开始种草养牛,开始的时候,林喜在区畜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购买两头水奶牛试养,经半年试养,水奶牛共产鲜奶2000多公斤,获利6000多元。试养水奶牛的成功,让林喜全家尝到了种草养牛、开发水牛奶业的甜头,全家人对种草养牛和开发水牛奶业充满信心和希望。
2000年,欧盟援建的国家级水牛奶业开发项目实施后,防城区开展草食动物“节粮型”养殖业项目。林喜在上级政府和畜牧部门的关怀支持下,得到了援建项目的扶持,多方筹措奖金,对原有的猪舍进行改造扩建成牛舍,扩建牛舍2栋共245平方米,建有农作物秸秆青贮、氨化池2个约50立方米;扩大种草面积50多亩,同时他和儿子也多次参加自治区、县(区)、乡镇举办的种草养畜和水奶牛业开发技术培训班,学习掌握了牧草种植、水奶牛的饲养管理、水牛杂交改良、疾病防治及挤奶等一整套技术。经过3年多的努力,现在饲养的水奶牛数量已由开始的2头增加到29头,其中尼里纯种公牛1头、尼里杂交一代母牛13头、尼里杂交二代后备母牛6头、尼里杂交公牛犊9头。
2002年共有投产母牛13头,年产奶量28080公斤,收入15万元,除去饲养成本5万元,共获利10万元;现存栏的29头尼里杂交水牛,总价值约16万元。
林喜一家种草养牛成功了,家庭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也大大提高。林喜种草养牛的成功,为周边群众树立了榜样,周边群众纷纷效仿种草饲养水奶牛,林喜致富不忘群众,积极为群众服务,为群众传授经验,对种草养牛及牛奶业开发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几年的艰苦创业中,林喜也深有感触地认识到,种草养水奶牛,发展牛奶业,仅靠一家几户去做,这样的产业发展不起来,也无法壮大。因此,只有组织带动大家一起去做,这个产业才能兴旺发达。2002年11月,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支持下,发起人林喜组织成立了“那梭镇那夏村水奶牛养殖协会”。协会以“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机制,充分开发利用本地丰富的草本资源和加工农副产品,饲养水奶牛和纯种公牛,收集、加工和销售水牛奶产品。同时,利用纯种公牛和人工授精方法,繁育三代杂交水奶牛,为会员及周边村队群众提供良种杂交水奶牛,扩大饲养水奶牛群数,并向外地客商出售二代杂、三代杂水奶牛,增加协会和会员的经济收入,会员现已发展到62户。
协会以会长林喜的水奶牛养殖场基地,为协会会员及周边群众提供技术、信息、物资供应、奶产品销售等服务,2002年共为当地群众开展牛人工授精及公牛直配186头,为群众寻找销路、销售水牛130多头。协会的成立,会员有了组织上的依托,会员通过协会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会员在生产中不但得到收入,在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也得到收益,效益的增加,广大农户种草养水奶牛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户在协会的支持和引导下,大力种草养牛、饲养杂交水牛,全村养殖水牛奶业开发蔚然成风,全村养殖水奶牛的存栏常年保持2500多头,年销往广东、海南等地的水奶牛2800多头。
现在,协会计划再扩大种草和饲养规模,开发水牛育肥、水牛奶业开发综合经营,计划增建牛栏舍一栋150平方米,租赁土地种草128亩(已和群众签订合同),争取建成水牛奶、育肥牛加工水奶产品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基地,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协会领导组织机构
会长:林喜
副会长:吴科棠 陈川棠 潘亮焕
监事长:黄色广
监事:黄忠团
秘书:林忠胜
防城区那梭镇那夏奶水牛养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活动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本协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本协会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协会以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本协会以协会法人进行登记。
第三条 本协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为会员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增加会员收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会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协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牧场,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定期对会员进行市场经济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培训,以及为会员在生产过程中提供新技术的指导咨询和交流等活动,向会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采购、供应会员需要的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
(四)为农民培训科学养殖、科学管理,奶品生产及加工等新技术、新工艺;
(五)为农户提供商品牛及奶品最新价格行情及各地销量等信息资料;
(六)开展会员需要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七)为各地客商提供优质、快捷的奶牛及奶品货源;
(八)可以运作本协会的盈余资本。
第七条 本协会自 年 月 日成立,办公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协会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会员证,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权享受投入股金的分红和按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协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协会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利益,保护本协会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协会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严格履行与本协会签订的出让、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
(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或会费;
(七)在约定范围内与本协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会后,其入会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协会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协会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不退会费。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会手续:
(一)不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三条 会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在3-6个月提出法定继承人入会申请,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如其法定继承人在限定时间不提出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经授权,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会员大会职权。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协会章程,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协会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服务计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
(五)审议通过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方案、弥补损失方案;
(六)审议决定会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会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审议通过本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九)审议通过本协会经营服务的收益分配方案;
(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一个会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会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7天向会员(代表)报告会议内容,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或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对本协会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协会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协会会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协会职员;
(九)管理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
(十)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协会经营服务的收益分配制度;
(十一)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协会业务,保障本协会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会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3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的经营服务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本协会理事履行职责和会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或监事会主任)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一)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本协会参加民事活动,对本协会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全面负责,接受本协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本协会公章的文件均代表本协会的法律文书;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表执行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执行;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五)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包括:
(一)会员股金(或会费);
(二)政府扶持的资金;
(三)银行贷款;
(四)本协会每年从生产经营服务收益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五)未分配利润;
(六)接受的捐赠;
(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个会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协会的自有资产。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协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协会资产。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再向会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
(四)两次返利,按税后利润返利和会员产品交售额返利;
(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需列支的会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会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协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如有亏损,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会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协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生产经营服务;
(四)本协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消亡;
(五)本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六)本协会违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一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若干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本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协会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协会会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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